【通知公告】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学生科创经费报销制度

发布日期:2016-06-01      浏览次数:121

全院同学: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学生科创经费报销制度》已由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学生科创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公布并于即日起实施。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
                                                                          2016年6月1日

附:
第一章 总则
  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上海电力学院科研经费报销管理办法》(沪电院院〔2013〕42号)《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文件,并结合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的实际情况,故此制定本科创报销制度来规范学生科创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一条 本办法的科创经费适用于计算机学院学生科创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条 科创项目的负责人对科研项目实施负有直接责任,应按照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项目合同(或任务书)要求开展科学研究和使用经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如与学校或上级部门有关条例有重复规定,按照学校和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经费的报销要求
第一条 申请者必须符合以下的条件:
1.申请者必须是上海电力学院计算机学院的学生,身体健康,品学兼优,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科技创新能力。
2.申请者须进行先期调研确定其所申请具有一定的创新型、独特性和实用性,并且该项目必须是申请者参加的项目。
3.申请者在校期间主持项目限1项,参与和主持项目限2项。
4.申请者申报的经费必须满足第二条的要求。
  第二条 科创项目经费的使用报销规定:
1.所有税收据实缴纳与列支。
2.设备购置费用:指科研开发项目所必需的仪器设备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而发生的运输、安装等费用。具体要求如下:
(1)所购置的实验科创设备必须符合申请者参加的科创项目的要求,不符合申请者科创项目内容的设备材料都不予报销。
(2)所购置的设备必须具有正规的发票,详见发票说明
3.实验材料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实验所需的原材料、试剂、药品、水、电、燃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费。报销时,发票应明确材料用品的内容,运输费必须有详细的凭证。凡“日用品”、“办公用品”等笼统写法而没有具体内容,只写货号不写货名,以及抬头日期不全的票据一律不予报销。
4.委托协作费:指研究、开发项目带料外加工或因本校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凭正规外协合同经审批签字后支付。
5.资料印刷、论文版面、数据采集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书刊资料、复印、以及论文发表,以及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等费用。
6.租赁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而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软件所发生的费用。凭租赁合同经审批签字后支付。
7.交通差旅费:指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调研所发生的费用和参加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学术交流及竞赛的费用。要求如下:
(1)所有外出产生的旅费必须合理,严格按照《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中的要求,所前往的地点必须与科创项目有关。
(2)参加学术交流和竞赛需要有相关的邀请函或其他有关证明。
(3)到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4)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5)必须具有正规的发票才能进行报销。
(6)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规追究相关学生及责任人的责任:
(一)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二)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三)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四)转嫁差旅费的;
8.以下内容属于严禁报销范围:礼品及购物卡费用;通讯费中的家庭固定电话费;私人用机动车的相关费用;使用交通卡支付取得的出租车票;各种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等;其他属于个人开支的内容。
9.以下内容属于报销时应遵守的基本原则:科创业务及票据真实合法,其中票据金额1000元以上需提供查询证明;截止报销日的票据期限在三个月以内;票据起始日一般应在合同签约之后;票据不能化整为零,出现规模性地连号;
 第三条 科创项目报销发票凭证要求:
1.报销凭证现金报销:主要为打印、复印、办公用品类、内存条、U盘;出租车发票(只能现金支付,不能刷卡);公交车票(不能联号);发表论文版面费发票;
2.设备购买和实验材料购买必须是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即正规发票,上交发票前必须到上海市财税网检查发票真伪,如使用假发票,后果自负。
第二章 经费的使用
第一条 项目资助经费统一以经费单的形式发放,由申请者用有效发票至财务处报销领取。
第二条 若未通过结项审批、项目中止或未按时提交经费使用清单,经费一律不可报销。
第三条 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经核实后,将撤销其申报资格、追回资助经费并取消其今后各类科创项目申请资格,情节严重者报教务处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章 补充条款
第一条 对于难以直接纳入本实施细则的项目,经讨论审核报上级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由计算机学院负责解释,从2016年6月1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上海电力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
2016年6月1日